2008年1月8日,明光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金某的投诉,称其在2007年10月5日在某手机店以1080元购买手机一部,回家使用三天后出现死机现象,找到经营者说没事,给修了一下。后在使用中又出现了三次死机,每次经营者都说没事,修一下就行了。在2008年1月7日又出现死机现象,又找到经营者,要求按“三包”的有关规定给退机,但经营者百般推诿,只答应维修。金某认为其在换机和退机范围内,经营者应该无条件换机。明光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,经过调查了解消费者金某投诉的情况属实。明光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认为经营者应该按《手机“三包”规定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给消费者换机或退机。第十一条规定:自售出之日7日内,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附录3《移动电话主机商品性能故障表》所列性能故障的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丶换货或者维修。消费者要求换货时,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。消费者要求退货时,经营者应当免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,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。第十三条的规定:在三包有效期风,移动电话主机出现附录3《移动电话主机商品性能故障表》所列性能故障的,经两次修理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,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丶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。
经过明光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二次耐心调解,经营者给消费者退机,当场退回购机款1080元。